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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4年国家科技援外备选项目的通知

作者:  发布:2014-05-20 00:48:32  点击量: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与发展中国家科技与创新合作,构建我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全面、深入的科技伙伴关系,促进合作对象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合作对象国科技能力,同时服务我外交大局及良好国际形象的树立,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布了《关于征集2014年国家科技援外备选项目的通知》。根据有关要求,现开展我省相关项目征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重点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战略构想,突出民生科技领域,支持以下6类合作,鼓励多种合作形式的结合,推动具体目标的实现。

  1.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

  根据合作对象国需求,与合作对象国相关机构合作,在合作对象国共建高水平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依托联合实验室开展高水平联合研究和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培养,促进中国适用技术向合作对象国转移。

  2.共建农业科技园区

  与合作对象国企业或相关机构合作,共同在合作对象国建立农业科技园区,创建相关软硬条件,帮助我国农业企业到合作对象国进行农业品种和技术示范,推广我优良品种和农业适用技术,提高合作对象国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合作对象国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3.构建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国际转移平台。

  与合作对象国政府部门、技术转移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合作,搭建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共同支持中外企业技术交流与对接,促进合作国技术水平提升,同时帮助中国企业链接全球创新资源和市场。

  4.联合技术研究与示范

  与合作对象国企业或机构合作,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联合开展技术本地化研究,联合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与合作对象国企业或机构合作,联合开展技术适应示范,带动我适用技术和产品在合作对象国的应用和推广,同时培养合作对象国科研人才,提升合作对象国技术水平。

  5.科技政策与科技园区规划研究

  围绕合作对象国需求,与合作对象国相关机构合作,联合开展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制订、科技园区规划及孵化器建设等研究。

  6.构建区域一体化合作网络

  根据合作对象国需求,与合作对象国相关机构一起,共同构建灾害预警、科技资源共享、科技园建设以及特定技术领域合作网络,促进我与合作对象国科技资源的互联互通。

  二、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具有较强国际科技合作能力、科研条件、研发实力和实施科技援助项目的经验,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项目建议,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项目相关要求

  1.项目必须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科技合作,实现我与合作对象国共享技术成果和科技发展经验,扩大我与合作对象国的利益交汇点,有利于建设命运共同体。

  2.项目围绕合作对象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目标明确。需求须由合作对象国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能够出具能够反映合作对象国需求的材料是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能够促成中国科技部与合作对象国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就签署该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达成共识是项目立项的先决条件。

  3.项目必须把提升合作对象国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其科技发展水平作为目标之一。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

  4.项目前期基础好,项目申报单位与外方合作伙伴有良好合作基础。

  5.项目合作机制完善,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且在项目完成后能够可持续。鼓励企业作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合,与外方机构按市场规则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申报材料要求及报送

  1.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书。电子版材料请按照“申报书-国别-项目推荐部门-项目名称”设置文件名。请务必认真阅读项目申报书封面内页“填报说明”,未按要求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将被视为无效。

  (2)项目基本信息表。电子版材料请按照“信息表-国别-项目推荐部门-项目名称”设置文件名。该材料仅需电子版。

  (3)反映合作对象国政府需求的材料(复印件即可):两国中央政府部门间合作协议,或能够反映合作对象国需求的外交照会、信函(须司局级以上政府官员签发)等。

  2.申报要求:

  请将上述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和电子版光盘一份,于4月14日前报送至湖北省科技厅合作处。申报材料中如有涉密内容,请根据相关规定按相应密级报送。

  联系人:湖北省科技厅合作处  余翔、郭嵩  027-87135825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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