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营造我院浓厚的学术氛围,建设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根据中宣部、教育部、湖北省委及学校党委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讲座,指我院面向校内(包括学院)师生举办的科学报告会、团学联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沙龙等。
第三条 举办讲座应当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学院党委办理备案手续前,主办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院内会议室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第四条 举办讲座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讲座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报批手续,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讲座主办者需事前填写《化学与化工学院讲座事前审批单》报学院审批和备案,审批单上填不下的可增加附页。审批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科学报告会、讲座的报告人的,主办者必须先报华中科技大学国际交流处同意后,再填写《化学与化工学院讲座事前审批单》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任何讲座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党委责令其终止举办讲座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追究主办者的党纪或政纪责任。
(一)讲座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
(二)未审批手续私自举办讲座;
(三)讲座中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禁止的内容;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讲座具体事宜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学院反映;讲座主讲人、主题有变化时,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学院批准的讲座方可在学院指定位置张贴海报及在网上公布科学报告会、讲座的会议内容,同时根据情况在院内外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讲座的酬金发放参照华中科技大学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化学与化工学院讲座事前审批单
讲座主题 |
|
讲座时间 |
年 月 日 |
讲座地点 |
|
主讲人 |
|
主讲人职称 |
|
主讲人工作单位 |
|
讲座类型 |
□化苑讲坛 □化创学堂 □CAT讲座 □校友大讲坛 |
主 讲 人 简 介 |
|
讲 座 内 容 简 介 |
|
邀请人 |
|
邀请人签名 |
|
邀请人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意识形态问题 |
□ 是 □ 否 |
学院 审批意见 |
签字(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