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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2017-09-20 17:29:39   点击量: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在岗教职工党员中,按月领取工资的,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行年薪制的,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作为计算基数。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非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党费交纳标准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变动。核定工作由各党支部依据本文件相关规定负责组织进行,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报学院党委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学院党委将单独报告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直接上缴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并向中央组织部上报党员简要情况,由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院但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向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支部要做好登记。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党员组织关系暂缓转出的学生党员,仍向学院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办理了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在组织关系保留期间,无需按月交纳党费,待恢复组织关系后进行补交。

第八条 党员应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在岗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学院党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党费工作,一般为学院组织干事。各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支部党费工作,一般为支部组织委员,没有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党组织不得安排非中共党员向党员收取党费。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费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每月党费收缴的基本程序是:

()党员向支部交纳党费。

各党组织可结合支部组织生活会、“支部主题党日”等,由党员自觉、主动、现场交纳党费,要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中强化党员意识。党员核实交纳金额或账目无误后,应及时出示党费证要求收缴党费的同志在相应月份处签字确认。

党费证是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收据和凭证,党员应妥善保存。支部负责党费收缴的同志收取了党员党费后,须及时在其党费证上签字。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党支部向学院党委上缴党费。

每月5日前,党支部收取全部党员党费后,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及时上缴学院党委。学院党委负责党费工作的同志与党支部对账确认后,应及时填写《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并在缴费支部的《党支部党费收缴记录簿》中做好登记,经收款人签名后,由交款人核对签名。

各党支部应妥善保管《党支部党费收缴记录簿》等原始材料。每年底要将过去一年《党支部党费收缴记录簿》交学院党委汇编造册,存档备查。党支部在撤销前应将《党支部党费收缴记录簿》交学院党委存档备查。

()学院党委向校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每月15日前,学院党委汇总本单位下属所有支部上月上缴的党费,及时办理银行进账手续,提交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校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银行核账成功后,向学院党委提供《党费收据》。学院党委应妥善保管每月党费上缴收据,每年将《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等相关材料汇编造册,立卷存档。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部上缴,不得截流,不得少缴或拖延,不得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冲销应上缴的党费。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党费政治、教育和管理功能。

第十四条 学院将每年党费返还款的70%用于教工党支部开展各类学习活动,10%用于学生党支部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剩余20%用于学院党内表彰、活动场所配置、慰问困难党员、老党员等。

第十五条 每年3月份,学院党委向各支部下发年度支部活动人均经费配额。各支部开展活动前,需向党委上报活动主题、活动预算等,经党委通过后,支部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的范围包括:

()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开展“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荣誉证书、奖品(奖金)和表彰大会及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会务费用;

()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补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老党员、老干部;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资料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党费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建立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销单据须经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按学校财务处规定的报账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组织部、学校财务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要坚持向基层支部倾斜,每年应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用于支持和帮助支部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主体作用。要适当增加下拨至离退休党支部的额度。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应向本支部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并向学院党委报告党费使用情况。学院党委要向本单位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本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代表或党员的审议;每年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委员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