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在总结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经验基础上,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学校《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是党委的职责所在。
第二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条党员因工作调动、升学、毕业以及其他原因,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四条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新的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后,党员可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章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和权限
第五条 党员因升学、就业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凭证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介绍信)。我校可以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分为两种:一种落款处加盖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印章,用于转出至湖北省内党组织(以下简称省内介绍信);另一种落款处加盖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组织处印章,用于转出至湖北省外党组织(以下简称省外介绍信)。
组织关系介绍信实行编号管理。省内介绍信编号在我校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开具介绍信时自动生成,省外介绍信编号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统一编制。学院党委指派专人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取和保管空白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安排党性强、工作认真的专人负责开具。
组织关系接转实行回执制度。回执联在转出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无需层层回执。
第六条 党员因会议、实习、访学、考察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凭证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实行编号管理,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和开具。
第七条 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八条学院党委负责具体办理转出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进行复核审批、对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进行审查备案。学院党委在权限范围内,可以直接接收中组部规定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相互接转关系的单位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基层党支部不能直接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和接收。
第三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管理
第九条 转出正式组织关系的基本程序是:
(一)党员本人向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询问是否同意接收,确认介绍信抬头、转入单位名称等信息后,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出申请表》),提交所在党支部。
(二)党支部核实确认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报学院党委审核。
要求录入的栏目内容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党员去向须明确去何单位党组织,不能用“贵处”两字代替。党员的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都应予以明确。
(三)学院党委登陆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审核转出党员信息,开具并打印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注意事项签领单》,通知党支部领取。
组织关系介绍信原则上应通过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开具要严肃、规范、不得涂改,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基层党委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要填写完整。
(四)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党员本人领取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领取时应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注意事项签领单》上签字确认。党支部应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联粘贴在《转出申请表》背后相应栏目,及时报学院党委存档备查。
(五)党员本人应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接收单位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党员应督促接收单位党组织及时通过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向其原所在党组织反馈介绍信回执联。
党员应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对因个人原因遗失介绍信的党员,学院党委会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令其做出书面检讨。
(六)学院党委应及时将收到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粘贴在《转出申请表》背面相应栏目,并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确认。使用后的《转出申请表》及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及其回执联要妥善专门保管,保存期限一般至少10年。学院党委每年年终要从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华中科技大学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信息汇总表》,与存档材料核对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在未收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之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仍对其负有管理责任。学院党委应定期清理介绍信回执联的反馈情况,对超出介绍信有效期仍未收到回执联的,要及时联系党员本人或转入单位党组织督促落实,确保每一名转出党员完成组织关系接转,杜绝形成“口袋党员”或“失联党员”。
第十条 党员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及时办理接转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自动作废。
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如个人遗失或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原因,党员应携带原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原接收单位党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学院党委重新办理转出手续。
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但仍在开具后180天内,因个人遗失或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原因导致逾期、变更需补办的,党员应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补办申请表》。学院党委要对党员提出严肃批评,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情况作出说明,提出是否同意补办的意见,经学院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原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原接收单位党组织开具的相关证明、新接收单位接收意见,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后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由校党委组织部留存,补办后寄回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学院党委粘贴至原《转出申请表》相应位置。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收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的,学院党委将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不再补办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十一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应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出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出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升学继续深造的党员。在本院升学的,组织关系不转出,仅需通过党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支部间转移操作;到本校其他院系或国内其他高校升学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出到本校其他院系或升学高校党组织;出国(境)升学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出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还可向学院党委申请保留党员组织关系。
(三)没有落实工作、学习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出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还可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请暂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二条 办理暂缓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主要程序是:
(一)党员本人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暂缓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申请表》,提交党支部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批。暂缓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学院党委应认真核实提交党员的实际情况,加强教育引导,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在党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标记,并将其编入支部,安排专人定期联系,掌握其去向、现状等,做好动态管理。充分利用微信、QQ群等网络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远程学习教育,努力使每名党员都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对其中的预备党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三)对暂缓期将满的党员,学院党委应及时与党员本人联系,妥善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逾期超过6个月仍联系不上或未办理的,学院党委应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基本程序是:
(一)党员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党员证明信办理申请表》,提交所在党支部审核。
(二)党支部审核后经学院党委审批,报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办理。党员证明新的填写要严肃、规范、不得涂改。应写明党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并在存根上注明使用有效期限。党员证明信的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90天。
(三)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到。党员证明信及存根由学院党委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短期外出、转出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仍由学院党委负责教育管理。准确掌握党员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党费交纳等情况,定期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灵活多样地组织党员开展组织生活,不断探索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四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管理
第十五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程序是:
(一)从校外转入到学院工作和学习的党员,应在来校报到后由本人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院党委办理转入手续。
在我院工作的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中的党员,工作表现优秀的,经学院党委同意,可转入党员组织关系。
(二)学院党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审批表》(以下简称《接收审批表》),认真查验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是否符合转出和接收权限规定,认真鉴定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真伪和有效期限。核实无误后,将组织关系介绍信粘贴在《接收审批表》背面相应栏目。对不符合要求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及时退给党员本人回原单位重新开具。
对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党员,学院党委会指导和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学院党委须查验转入党员的相关入党档案材料,确认入党程序是否规范、党员材料是否齐全,将相应情况填入《接收审批表》。重点查看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满足入党条件,是否有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填写是否规范,考察记载是否齐全,培养考察时间是否满一年;(3)确定发展对象的党员评议和群众评议记载是否齐全规范;(4)对发展对象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政治审查,审查结论是否清楚;(5)是否有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个人自传;(6)是否有《入党志愿书》,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上级党委是否及时审批;(7)是否在离开原单位三个月以内发展;(8)正式党员是否有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鉴定材料,支部大会决议是否规范,上级党委是否及时审批;(9)是否有其他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相关规定的情况等。
对于党员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要及时与原转出单位党组织联系核实,做好材料完善工作。对于党员材料真实性存疑、严重缺失或存在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的,若原单位党组织无法补充或提供有效证明,不得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党员材料查验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中科技大学党员材料查验基本要求》。
对于因党员档案异地存放、提取档案程序复杂的,应通过调函、借阅等方式向原单位党组织确认、查验党员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对于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交党员档案接受查验的,要坚决拒绝接收。
(四)初审通过后,学院党委将转入党员信息录入党员管理系统,连同《接收审批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复审。
(五)校党委组织部复审通过后,将《接收审批表》返回学院党委留存。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在基层党组织,并在《接收审批表》上作好登记。学院党委会妥善保管好《接收审批表》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六)学院党委应及时将转入党员编入党支部,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其开展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员持党员证明信等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到我校短期工作或学习的,学院党委将查明情况属实、接转权限适当的,可将其临时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 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和停止党籍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境)工作、学习6个月及以上的党员可向学院党委申请保留其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第十七条办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程序是:
(一)党员本人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保留组织关系、停止党籍审批表》,并提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签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所在党支部初审。
(二)党支部初审通过后,报学院党委审核。学院党委负责复审有关材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华中科技大学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停止党籍审批表》经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三)党员组织关系保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出国(境)学习的我校毕业生党员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保留期限的,基层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督促其转出党组织关系。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组织关系期限的申请。办理延长保留组织关系期限的程序,参照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程序,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对超过保留期限超过6个月仍联系不上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院党委将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已经被批准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不再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在国(境)期间应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以适当方式与学院党委保持联系,回国后主动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向党组织申请恢复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恢复组织生活的基本程序是:
(一)出国期间能与国内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申请人,向学院党委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境外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
出国期间未能与国内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境外情况的证明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境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学院党委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提出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关系的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对出国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申请人,无法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境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学院党委审核,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可恢复组织生活。
(三)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按其保留期间同期本单位在职教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补交;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按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补交。
第十九条 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境)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学院党委审查,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可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加入党组织。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其组织生活。
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书面申请。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起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 办理停止党籍的程序,参照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程序。因出国(境)定居办理停止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良好,可以重新入党。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学院党委高度重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学院党委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接转学生党员组织关系时,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辅导员同时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深刻认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严肃性,充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管理与具体指导,强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实现教职工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联动,人事关系调动时,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党员特别是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集中教育培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在接转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解决相应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始终都能纳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第二十四条 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不得推诿扯皮、无故拒接拒转,不得存在不按规定回执。
第二十五条 党员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违反党章的行为。党员必须充分认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积极主动落实接转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应转不转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期去指定党组织报到的党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情况,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部〔2014〕21号)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直至除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委员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